債務的清償是怎規定的

依據《破產法》的規定,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於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債務的清償是怎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