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期限包括兩部分:一是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12個月;二是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6個月即寬展期。《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四十條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