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質證意見中抗辯事由包括什麼?

著作權侵權質證意見中抗辯事由包括什麼?

著作權侵權質證意見中抗辯事由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兩種,具體如下:

(一)合理使用

著作權侵權抗辯事由有合理使用這一項,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作品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情形。

1、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報道時事新聞,在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通過互聯網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4、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民族語言文字作品,通過互聯網向中國境內民族提供;

5、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6、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二)法定許可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互聯網上載播作品主要有三種方式,即從網到網的傳播、從紙到網的傳播、從盤到網的傳播。由於網絡傳播與傳統的普通形式的傳播只是作品傳播形式的不同,作品依舊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改變,所以網絡作品的法定許可幾乎完全可以適用現行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

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權侵權強制許可是指在一定條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於某種正當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時,經申請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即可使用該作品,無需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

在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中,著作權侵權的抗辯理由與著作權限制有很大關係,著作權限制是指法律規定著作權人對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權利的同時,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對社會必須履行一些義務,也就是説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範圍使用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