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定義】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祕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祕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八百七十六條【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二、知識產權轉讓基本類型
1、專利權轉讓。
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人作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給受讓方的技術轉讓形式。
2、專利申請權轉讓。
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讓與方將其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移交給受讓方的技術轉讓形式。
3、專利實施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或者授權人作為讓與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的技術轉讓形式。
4、非專利技術轉讓。
非專利技術(技術祕密)轉讓是指讓與方將其擁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的技術轉讓形式。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可以參照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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