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是關於什麼的規定?

一、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是關於什麼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是關於什麼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發行與複製通常是聯在一起的,複製的目的是發行,發行是複製的必然結果,故人們把複製與發行統稱為出版。沒有作者的授權,出版社不能出版發行作者的作品,製片人不能製作發行拷貝,郵票公司不能印有作者作品的郵票。就圖書而言,作者有權決定其作品以何種版本在某一地區發行,禁止在另一地區發行。

二、侵犯複製權的情形

著作權意義上的複製需要有固定性和可感知性,即必須是以現在或者將來發展的方法固定於載體之上,能夠直接或者藉助於機械或者裝置被感知。複製是發行的前提,複製權是影視作品投資人收回投資、獲得利潤的重要途徑,複製他人影視作品應當徵得許可。

未經授權在電影院播放影片的過程中,在放映窗口錄製影片,屬於複製權中典型的翻拍翻錄行為,侵害了權利人的複製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侵害作品複製權糾紛怎麼解決

1、協商

當事人協商和解,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2、調解

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自願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範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的機關或個人來主持調解。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途徑,當事人不願意,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後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申請行政管理

著作權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保護,我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依其申請或者依職權給與侵權人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那些嚴重侵犯著作權並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權利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報案或者控告,由有關機關提起公訴,著作權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仲裁

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根據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之間有效的仲裁協議能夠排除法院管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著作權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會受理。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由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並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訴訟

發生著作權糾紛後,如果雙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願意調解或者調解後反悔的;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以上諸種情況,當事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終極途徑,且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著作權之中的複製權,與其他財產部分的權利一樣,也是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之後,才可以按照授權許可書的內容進行復制的,若是沒有複製的權限就非法複製,或者是被授權後不按照約定進行復制的,都有可能導致著作權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