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个人提取住屋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期房: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现房: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二手房: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建造(翻建)自住住屋:a.国有土地使用证;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施工许可证。
大修自住住屋: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书,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单位开具的辞退证明。
法律依据:
《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