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 (一)房屋补偿 房屋以有效证明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五的综合单价(含土地、房屋重置价等综合价值)给予补偿。住宅房配套的工具间层高在2.2m以上(含)的,可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附表五的标准补偿;层高在2.2m以下的,按附属物补偿。 (二)二次装修、附属物按附表二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沿街底层营业性用房地段差和营业价值补偿 沿街地段差补偿和营业性用房认定、面积计算、营业价值补偿按个人自建房营业性用房的补偿办法执行。沿街底层住宅房不得计算地段差和营业价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