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滥用权利造成损失承担哪些责任

出资人滥用权利造成损失承担哪些责任
出资人滥用权利造成损失承担哪些责任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出资人是指一个组织创建时投入所需资金或其他必备技术、产权的自然人。合伙人与股东都可以称为出资人,但在第三人受让原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或股东的股权后成为合伙人或股东的,因未出资,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出资人。
三、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