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吴某某,*,1993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XXX,重庆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某某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某某。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蒋某某,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因第一次庭审后查明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与公诉机关指控金额不符,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某某了本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蒋某某,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董亦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某某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吴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某某。综上,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办案民警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账户主体查询详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及同案关系人杨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审判长白某某
人民陪审员丁XX
人民陪审员刘XX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冉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