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商业代理人除具备一般代理人的资格外,即在相当情况下商业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职员或者雇员或者经过商业登记或企业登记的商人。
⑶商业代理本身本身即是商业行为,因此经营中的代理均是有偿代理。这种代理的内容都是体现商品交换关系的财产关系。
⑷商业代理关系层次比较复杂。它不仅在商事主体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而且通过企业内部的职员,还在企业内部建立了深层次的代理关系。
⑸商业代理系委托代理,在授权方式上往往体现为总委托,即被代理人就某项经营活动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活动授权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综合实施的法律行为。例如甲公司委托王某设立一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则王某不仅要从事营业活动,还要落实分支机构的场所购买或者租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开业登记,依法纳税等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活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