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
委托代理人宋祖伟,福建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福建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政和县熊山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XX,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政和县熊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
上诉人何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XX于2014年7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35元,减半收取4417元,由上诉人何XX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陈康
代理审判员季琳
代理审判员兰敏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薛景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