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必须要有解除事由,《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的协议解除,第二款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符合这些规定,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同样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
所以,对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合同不能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