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该法条就为法院创新送达方式留下了法律依据,从该法条看,新送达方式合法性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受送达人同意;二、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三、非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