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