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否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交强险是否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交强险是否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交强险不是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实践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进行估算的,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其价值可能发生变化,这就出现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问题。在保险实践中,通常以市场价格为标准来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人的赔偿金最高额以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在不易用市场价格确定保险价值时,也可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价值。但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亦明确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所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额,在其范围内对保险标的进行估价确定损失以确定赔偿实际支付金额。换句话说损失高于定额的,以定额为限;低于定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二、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不再核定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直接依照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如果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只需确定损失的比例,并按照此比例进行赔偿即可。

《保险法》第55 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不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只确定保险金和保险价值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以损失发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的保险合同。适用于多数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购买保险的话是有不同的类型的,比如说比较常见的包括有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如果购买的是不定值保险的话,那么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的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但是我们国家的交强险不是属于这样的一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