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纠纷一案,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特别代理( )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特别代理( )
委托人:
年 月 日
备注:1、代理权限只能选择其一,用“√”表示
2、“特别授权”指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住屋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复议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复议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申请人、第三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申请人、第三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