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提供相应种类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数量达到较大标准的;
2、未达到相应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2次以上麻醉药品且数量累计达到相应数量标准80%以上的;
3、因此被处罚过后再犯的;
4、具有为吸毒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等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情形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二、中国对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处罚标准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处罚标准如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述刑罚。
原则上只要向他人非法提供了麻醉药品就认定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并不是对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都定罪,而要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偶犯、初犯等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既遂判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量刑标准细分为三档:即一般构成本罪的量刑在三年以下,包括拘役;如果法院认为情节属于严重的,那么可能判处三到七年的中档有期徒刑;
如果提供的对象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目的在于牟利的,那么是参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具体量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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