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徐XX,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孙欢欢,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圣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XX,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江路12号楼2单XX。
法定代表人肇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XX公司,住所地肇东市北八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帅XX,黑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X,黑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X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圣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XX、肇东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徐X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春雷
代理审判员于丹
代理审判员左秀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