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几小时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