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相关通知第二章 政府合同的磋商和起草 第八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明确具体的承办部门或者其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来负责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九条 政府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政府合同项目进行调研及可行性论证; (二)对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了解,并收集相关资料; (三)与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拟定、修改政府合同文本; (四)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对政府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进行初审; (六)对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合同争议进行处理; (七)负责政府合同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归档工作等。 第十条 政府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以书面形式订立。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借鉴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订立合同的,应当事先取得市政府授权或者委托。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或者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进行承诺或者约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四)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政府合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出保密约定,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参与磋商、起草政府合同等过程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关该政府合同的信息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