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离婚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离婚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离婚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离婚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原告经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对于涉外离婚诉讼案件,若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在国外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 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