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交易属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义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
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
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
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
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
综合上面所说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就是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产生很大的影响,那么就可以成为此关系,对于此交易所存在的类型有很多种,一般在处理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交易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