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清算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清算顺序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合伙企业财产清算顺序

  首先要区分是破产清算还是其他事由的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因上述原因解散的,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如果是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