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如何结算款项

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如何结算款项
按照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但完工后的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
如果验收不合格可以修复的,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也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
实践当中,对于工程合同的纠纷是复杂多样的,就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而言,由什么原因使得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存在的过错占比是怎样的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
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情形,结算工程款项有以下方式:
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能够确定工程款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
2、根据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工程款或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结算单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市场价格为鉴定依据。
3、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4、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如何结算借款问题要遵循公平原则,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而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