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亦称逐出国境。在我国,指对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可以独立适用,亦可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应在主刑期满后执行。在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国,驱逐出境属于一种保安处分。强制在中国进行了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宣布执行。
驱除出境的适用十分有严格的规定,他不仅要考虑犯罪情节、罪行轻重,还要考虑国际大形势和犯罪人国籍国与我国的外交关系,如果单纯的从刑事处罚考虑,可能会给我国的外交工作增加难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