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军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二)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三)申请政治避难的;(四)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五)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六)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七)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