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著作权法定许可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1、《著作权法》定许可法条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去使用该表演。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2、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具体情形;

(3)使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虽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征有哪些?

(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特定公民、或者是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此类被许可者,即使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依旧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是在使用之后,必须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且在使用过程之中,不得损害他人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