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肇事逃逸怎樣理賠?

一、出現肇事逃逸怎樣理賠?

出現肇事逃逸怎樣理賠?

交通肇事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受害人為治療因交通事故所致傷病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輸血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費等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包括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在司法實踐中,首先,醫院的收款憑證中出現新的收費專案如伙食費、空調費、護理費等。其中伙食費系重複計算,因為住院伙食補助費已經列為法定的賠償專案,將在下文詳述。空調費和護理費由醫療機構根據病人的實際情況單方附加,非受害人一方的意願,其合理部分應予以賠償。其次,部分受害人僅僅提供門診藥費的收費憑證,卻沒有相應的門診病歷,對此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不應支援,如果受害人能舉證證明確為治療所需即能夠證明其關聯性的除外;最後,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一般稱為建議休息證明,該證明需要主治醫師簽字並加該醫療機構的醫療證明專用章)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因為定殘後,受害人將根據傷殘的程度,得到殘疾補償金。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從高法解釋來看,決定護理費高低的有三個因素:首先,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對此可以參照本文關於“誤工費”的論述,另外,也可以參照當地醫院護工(或者請保姆)的收入;其次,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護理人數一般為一人,護理期限一般住院治療的時間,沒有住院,僅僅通過門診治療,一般不計算護理費。對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如果另一方對於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有異議,可以申請法院對此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也是會有許多司機因為心存僥倖或者是害怕承擔責任害而選擇肇事逃逸的,一旦發生肇事逃逸行為後性質也是隨之發生改變,因為發生了交通事故後有肇事逃逸的行為後,也是會危害到當事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公安機關一般都會對當事人進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