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通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交通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交通費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傷殘者進行醫治、配置殘疾用品和處理事故的參加人員所產生必須得車費、船票費。事故相關人員和事故傷員的護士和醫生等人員,包括受害人本人和受害者的親朋好友參加處理事故兒產生的交通費用,這個也要給予賠償。

交通費一般是以送到醫院裡診斷,檢查,治療。如果就醫的醫院無法有救治受害者的醫療水平需要轉院時,則轉院的產生的車費、船費,醫療搬抬費,醫療急救費,按照事故受害者實際產生的費用計算,且還需車船費等正式的票據為依憑。

交通費的賠償可以是乘坐,公交車或是地鐵但不包括計程車,也不包含火車的軟座、臥鋪,輪船三等座艙以上的公共交通費用,且是按照國家相關機構工作因公出差的最低標註賠償支付。當然也可以有例外的,當事故受害者的受傷情況嚴重,無法行動的話,事故受害者提供合理的說明或是證書,也是可以乘坐醫院的救護車,搭乘計程車,還可搭乘火車的軟座及火車的臥鋪,支付當然也還是需要以正式的票據為憑證。

當事故受害人的情況必須要到其他醫院治療,卻因某些原因沒辦法住院,事故受害人本人和照顧受害人的陪護人員,產生了實際的伙食費用和住宿費用,合理的部分是要給予一定的賠償的。而相關的票據憑證必須要與事故受害者就醫的醫院、就醫的時間、被就醫的人數。和就醫次數相符合。法院在確認交通費的時候,是需要根據就醫的相關證據來判定的,出現有以下的情況,法院會判定不會賠償此費用,具體有:

①對交通費標準不清楚而隨意亂開價;

②就醫產生的交通費用的發票忘記保留;

③就醫的人數和次數不符合。所以事故受害者只有保留相關的有效票據,法院才能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