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
因生理或精神原因無法獨立行使民事權利的老年人、植物人、連體人、智障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準用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