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補救措施與責任承擔】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使用者,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型別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不侵權宣告】網路使用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宣告。宣告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路使用者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宣告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轉送宣告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問題,是要根據網路平臺的侵權行為去分析的,總體來說,網路服務提供者也有義務共同維護網路平臺的安全。網路平臺雖然相對虛擬,但也不是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