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醉駕逮捕是怎麼規定的

在我國醉駕逮捕是怎麼規定的

拘役和逮捕都是我國執法機關人員才有權利實施的,不過這種權利也是受到我國刑訴法當中相關法條的約束的。公安機關人員在實施逮捕的時候,必須通過批准並且稽核以後才可以。而且大家一定要知道,拘役和逮捕是有區別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在我國醉駕逮捕是怎麼規定的?

一、在我國醉駕逮捕是怎麼規定的?

醉駕的拘役通常不能直接逮捕。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釋出《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的行為作了特殊規定:呼氣檢驗達到醉酒標準,但抽血前脫逃的,以呼氣檢驗結果作為認定醉酒依據;故意在呼氣或抽血前飲酒,以飲酒後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據。《意見》規定,對醉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措施,但不得直接逮捕。

據有關負責人解釋,這是因為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拘役屬短期自由刑,期限為1至6個月,數罪併罰時不超過1年);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才可逮捕。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二、拘役和逮捕的區別是什麼?

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採用的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治安拘留是依據《治安處罰條例》採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它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2)適用物件不同。刑事拘留的物件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物件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司法拘留的物件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結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新的損失,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轉為逮捕,刑事拘留的羈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於懲誡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以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不發生聯絡,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認並改正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羈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5)適用的機關不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權,公安機關還行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執行權-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權,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機關代為關押。

在我國一般發現司機醉駕的話,會對司機進行拘役,但是不會實施逮捕。實施逮捕主要是針對情節比較嚴重的一些犯罪嫌疑人才可以進行逮捕。拘役和逮捕,在適用物件,羈押期限和法律性質等各方面都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