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違約房子不要了怎麼辦

一、買方違約房子不要了怎麼辦

買方違約房子不要了怎麼辦

首先看能否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其次在與相對方協商解決,賠償對方一定的違約金,然後解除合同。因為在現實中,一般來說買房會預先支付一部分定金給賣家,故若是違約,則可能會導致定金無法拿回來,因為定金具有懲罰性質。

二、買二手房違約情形有哪些?

(1)、出賣人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原買房人有優先過戶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並已辦理了過戶,那麼出賣人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這時買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出賣人根據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

(2)、出賣人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

在實際買賣過程中,很多出賣人在簽訂合同後認為房子賣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戶。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凍結所購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防止出賣人將房屋賣與第三人,進而使所簽訂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同時要求法院判定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

(3)、出賣人賣房後反悔並要求合同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如果在買房時已經知道了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並且未經過共有人同意而購買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無效時,是可以獲得支援的。但如果是夫妻間的共有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一般是認為經過夫妻二人同意的。買房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不管是新房還是二手房,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雙方在合同期限之內需要履行雙方的義務,也同時享受合同中的權利。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在違約的情況下,都要承擔違約責任,不過在雙方很愉快協議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