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小區物業出現有以下情形的,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
1、公共設施維修養護、公共衛生存在瑕疵;
2、建築質量存在問題,物業公司未盡維修義務;
3、行使管理責任不到位;
4、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5、物業公司未公佈賬目,侵害了小區業主知情權;
6、物業公司人員濫用職權;
7、物業公司超越其職權。
所以,發現小區未做好衛生工作,導致小區髒亂,嚴重影響業主生活質量,經提醒後物業也不知悔改的,那麼即可以拒交物業費。
不過,實際中業主可以按以下處理:
1、先行拍照、錄音錄影取證對於小區內衛生的物業服務狀況,可以採用照相、攝影等方式記錄下來,便於起訴時法院核實真實情況。
2、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如果是因為物業在小區內違建導致衛生質量下降,那麼可以先向居委會、街道、城管等相關管理部門反應,並儲存好有關機關受理記錄。
並且,找過物業的,也可以將物業當時的“處理”記錄下來。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物業費由物業服務公司和業主協商確定。
如果物業合同約定包括垃圾費的,就飯後垃圾費,沒有約定的,物業費就不包括垃圾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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