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產轉讓如何公證

公民或法人從房地產經營單位購得房產後,由於某種原因,需要轉售給他人的,必須依法與受讓方簽訂房產轉讓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並向市房地產權管理處申請房產權變更登記。當事人可以採用公證機關參與擬定的標準轉讓合同文字,也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協商擬寫。
當事人辦理房產轉讓合同公證應當提供的材料
當事人申請辦理房產轉讓合同公證,應攜帶房產轉讓合同,填寫房產轉讓合同公證申請表,並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
轉讓方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轉讓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如居民身份證、護照等;
2、轉讓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
3、代理人代為辦理房產轉讓合同公證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供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4、市房地產權管理處核發的(房地產證);
5、全民所有制法人組織轉讓房產的,提供該法人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轉讓房產的批准檔案;“三資”企業和“內聯”企業法人轉讓房產的,提供載有董事會一致同意轉讓房產的書面決議(會議記錄);
6、公證機關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證程式規則》第二條
《公證程式規則》第六條
《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七條
《公證程式規則》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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