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沒辦產權證能否撤銷合同
商品房沒有房產證,如果賣方欺詐買方簽訂買賣合同的,買方可以申請撤銷房屋買賣人合同,要求賣方返還購房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房子已經交付,房款還沒付怎麼辦
原股東承擔債務有以下情形:
1、一人公司股權轉讓前發生的債務,原來的股東不能舉證證明出讓前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債權人有權要求原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通過股權轉讓協議規避義務、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承擔債務。
3、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前債務由原股東全部承擔。
原股東跟新股東以內部協議約定債權債務的承擔方式,但是該協議僅對內有效,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向債權人償還債務。
下面瞭解股權轉讓協議要注意的問題。
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注意事項:
1、股權轉讓過程中,出讓方有如實充分披露公司債務的義務。
對於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於違反資訊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股權轉讓過程中,受讓方應當注意與出讓方明確約定債務分擔問題。
一般情況下,公司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股權轉讓合同風險負擔條款予以明確約定,以劃清與出讓方的責任分擔問題,該條款成為受讓方向出讓方進行追索的直接依據。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買賣沒有房產證的商品房時,如果存在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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