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業經2020年12月2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20年12月9日公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文       號: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37號

頒佈時間:2020-12-09

實施時間:2021-03-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障其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納入婦女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應根據職責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相關工作。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進行監督,支援和協助女職工維護合法權益。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在訂立書面勞動(聘用)合同時,不得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生育等內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資,限制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予以辭退,單方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從事連續站立勞動的,每2個小時安排至少10分鐘工間休息;

(三)經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確診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1至2日的適當休息。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三)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的,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四)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並在每日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休息時間。

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對已婚待孕女職工可以參照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予以保護。

第七條 女職工有先兆流產症狀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的診斷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

第八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日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日;難產的,增加產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日。

符合我省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產假外,還享受我省有關法規規定增加的產假。

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1週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含人工餵養)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二)在每天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每天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哺乳時間不包含必要的往返路途時間;實行勞動定額的,相應減少工作量。

嬰兒滿1週歲,經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需要延長哺乳的,可以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期。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患有產後抑鬱症的女職工給予關懷和心理疏導,可以根據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的診斷和實際情況,適當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 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症症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診斷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檢查,至少每2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宮頸癌、乳腺癌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違背女職工意願,以言語、文字、影象、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女職工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通過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完善制度機制、健全投訴渠道等措施,積極預防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對女職工實施性騷擾。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的,有權向用人單位和公安機關投訴,向用人單位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制止並支援維權;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

有關單位在處理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事件時,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或者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和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應當告知女職工。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省、市、縣工會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其採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省、市、縣工會可以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發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也可以請求當地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處理,並及時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工會。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