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蘇州市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蘇州市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為了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汙染,消除火災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共十條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汙染,消除火災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吳江區、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虎丘區)等行政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和禮花彈等。

第四條 本規定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

各級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教育、財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供銷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下列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吳江區:鬆陵老城區東至運河,西至鱸鄉路,南至笠澤路,北至江興路(附件1)。

(二)吳中區:其中區域1為南至京杭運河,北至湄長河,東至冬青路,西至盤蠡路、寶運路;區域2為南至滬常高速公路,北至石湖南沿岸,東至蘇州灣大道,西至龍翔路(附件2)。

(三)相城區:北至太陽路、黃蠡路(永方路至廣濟北路段)、陽澄湖西路(蘇埭路至西塘河段),南至滬寧高速,東至227省道,西至廣濟北路(黃蠡路至太陽路段)、永方路、蘇埭路(附件2)。

(四)姑蘇區:全區(附件2)。

(五)蘇州工業園區:南至東方大道、斜港、獨墅湖西沿岸、星港街、獨墅湖大道,北至婁江快速路,東至中環東線(園區段),西至東環快速路(附件2)。

(六)蘇州高新區(虎丘區):獅山街道、橫塘街道(附件2)。

以上禁止燃放區域的範圍以附件為準。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確定擴大所在區的禁止燃放區域,並予以公佈。

第六條 本規定第五條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新聞、教育、科研、醫療、出版等單位,金融、通訊、郵政、快遞、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

(二)火車站、汽車站、機場、軌道交通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集貿市場、商場、風景名勝區、園林、公園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四)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兒園;

(五)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美術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所;

(六)軍事設施保護區、物資儲存倉庫;

(七)加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輸氣(油)管線、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訊線路等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八)建築物內部、高層建築周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前款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點的具體範圍,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劃定並予以公佈。

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禁止行為的,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受理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八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燃放並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相關違法資訊納入市公共信用資訊系統。

第九條 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