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減刑假釋實施細則

新的減刑假釋實施細則
浙江減刑假釋實施細則的內容是什麼呢?
 (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四)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行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前款的有關規定。這就是浙江減刑假釋實施細則的一部分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