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需要委託人麼

行政複議需要委託人麼
行政複議委託人
作為行政複議代理人,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是,行政複議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到行政複議當中,而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複議活動。

二是,行政複議代理人只能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進行活動,他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進行活動的法律後果,包括對被代理人有利的以及不利的法律後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擔;但如果代理活動超出了代理許可權範圍,對超出代理範圍的部分,應當由代理人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行政複議代理人原則上只能從事一般性的代理活動,如提交有關文書材料、查閱有關資料、提供答辯意見等等,對於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等重大事項,應當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否則不能擅自作出決定。

行政複議委託人的大致規定如上,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