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糾紛彩禮返還怎麼執行

婚約財產糾紛彩禮返還怎麼執行
婚約財產糾紛彩禮返還怎麼執行,有誰可以幫忙解答的?
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標的物即通常所說的彩禮。它不僅包括婚約雙方當事人在婚約期間或婚約之前互贈的財物,還應包括第三人(婚約雙方當事人的親戚、朋友)為之慶賀所贈與的財物。 在我國,第三人贈與財物的情況也較為普遍,社會上所謂的“彩禮”、“聘禮”、“見面禮”等術語多屬於第三人的贈與物。司法實踐中,這部分財物往往被行使請求返還權的一方當事人計算在所返還的標的數額之內。 但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於彩禮的範疇: (1)、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為辦訂婚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 (2)、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的定情物、信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