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終結破產程式裁定書

依職權終結破產程式裁定書
依職權終結破產程式裁定書
辦理登出登記。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登出登記的意義是破產企業的法律人格歸於消滅。管理人在辦理登出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和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書、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公章以及工商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檔案。   在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終結的情況下,終結後的有關法律事務,如企業登出登記,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託的人員辦理;由此發生的費用,管理人未提請終結有過失的,由管理人承擔。 以上是依職權終結破產程式裁定書程式是什麼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