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置換與動遷徵收的區別

協議置換與動遷徵收的區別
協議置換與動遷徵收的區別
1.協議置換更加強調的是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作罷,但是徵收因為是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給一定的徵收補償標準後是必須要執行的。協議動遷就是通過協商的方式徵收到房屋,需要通過協商解決,但是當地的行政機關不能夠強制徵收。徵收是國家為了大家利益的需求,徵收老百姓的土地,並且會給予一定的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