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記在什麼時候下是無效的

抵押登記在什麼時候下是無效的
抵押登記在什麼時候下是無效的
1、因債權消滅而消滅。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2、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
(1)、若因抵押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滅失,抵押人應當提供與抵押物價值相應的擔保。(2)、若因非抵押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滅失,抵押權人可以就代位物(拆遷補償款、賠償金等)行使抵押權。
(3)、若因非抵押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滅失,又沒有相應的代位物的,抵押權消滅。
3、因法定期間屆滿而消滅。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因抵押權的行使而消滅。通過抵押物折價或拍賣等方式處理,即使其債權未完全受償,抵押權也消滅。
5、因抵押權人放棄而消滅。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是權利人的自由。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6、未經擔保人同意轉讓債務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