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家庭暴力孩子歸誰

男方家庭暴力孩子歸誰
男方家庭暴力孩子歸誰
首先,雙方在離婚時,一方具有家庭暴力行為,是可以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主要依據,也可以作為另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但是,不能作為孩子撫養權歸屬的依據。
其次,雙方離婚時,就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法院在審理關於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時,會本著對孩子有利的原則進行判決,如生活條件,撫養能力等,還會考慮以下因素: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