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稅務行政處罰標準

簡易稅務行政處罰標準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稅收管理秩序的行為,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程式。


(1)稅務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


①稅務行政處罰適用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後果比較輕微且有法定依據,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②稅務行政處罰給予的處罰較輕,僅適用於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 000元以下罰款的違法案件


(2)稅務行政處罰的處罰程式。


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①向當事人出示稅務行政執法身份證件。


②告知當事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依據和陳述申辯權。


③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④填寫具有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稅務機關名稱,編碼,當事人姓名(名稱)、住址等,稅務違法行為事實、依據,稅務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數額,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地點,罰款代收機構名稱、地址,繳納罰款期限,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是否加處罰款,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處罰的複議權和起訴權,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覺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給各大企業單位做一個表率和範例,起到警戒作用。同時廣大群眾也應當明白身為納稅人職責和義務,以免在關鍵時刻因為不具備法律常識而受到不應有的處罰和負面影響。納稅費用也是國家的主要收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