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事通訊罪既遂定刑標準

破壞軍事通訊罪既遂定刑標準
破壞軍事通訊罪既遂定刑標準
1、構成破壞軍事通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2、重要軍事通訊,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訊,戰時通訊,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訊,執行這樣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訊。
3、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4、《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