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詐騙定性的依據

網路詐騙定性的依據
網路詐騙定性的依據
一、電信網路詐騙區別於普通詐騙的關鍵是侵犯的客體不同,電信網路詐騙侵犯的是雙重客體,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同時還侵犯了網路社會的穩定狀態。
(一)犯罪物件具有不特定性。所謂“不特定性”,“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詐騙行為時,並沒有特別選定詐騙的物件,是隨意的、隨機的,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是行為人自己也不能預料的。
(二)利用電信網路為詐騙平臺。利用電信網路實施詐騙是電信網路詐騙區別於普通詐騙的一個重要的形式特徵。電信網路詐騙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通過電信網路形式進行交流,是一種“點對面”形式的詐騙。
二、準確定性電信網路詐騙行為,需要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是針對不特定物件傳送詐騙資訊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對被告人最終取得財物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何種行為手段。
三、在電信網路詐騙中,若行為人的手段行為涉及刑法所規定的其他罪名,在沒有明確規定數罪併罰的情況下,應認定為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