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子女的撫養情況

離婚對子女的撫養情況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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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子女成年後,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如下情況父母有能力負擔時,父母有教育撫養的義務:

1、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於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