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的支付標準及操作要點有哪些

競業限制補償的支付標準及操作要點有哪些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競業限制補償的支付標準及操作要點有哪些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競業限制補償的支付標準及操作要點有哪些
1.競業限制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商業祕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物件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於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於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為代價。
2.《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們認為”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
3.風險提示: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